第264章 课 数智时代的版权之辩~生成式AI创作的法治思辨课

和蔼教授:周游梳理得很清晰,其实版权归属的本质,是利益与责任的对应——谁投入了创造性劳动,谁对创作成果有控制,谁就享有权利;同时,谁享有权利,谁就该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契合了哲学上的权责一致原则。吴劫,你从哲学角度分析一下,如果把版权归AI本身,可行吗?为什么?

吴劫:教授,这肯定不可行。哲学上认为,“主体”的核心是具有主观意识、能独立承担责任,而AI只是技术工具,没有自我意识,更无法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把版权归AI,那一旦AI生成物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比如AI生成的小说抄袭了人类作家的作品,该让谁承担责任?是使用者还是开发者?必然会导致责任主体缺位,引发更多纠纷。所以版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类,要么是使用者,要么是开发者,要么是双方共有,核心看谁的劳动投入更核心。

和蔼教授:说得很透彻,AI永远只能是“工具”,而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这是我们讨论所有问题的前提。那具体该如何划分使用者和开发者的权利?这里我们可以再结合易经的**“位”与“责”** 思维,《易经》讲“位不同,则责不同,权不同”。开发者的“位”,是研发算法、搭建模型、整理训练数据,其核心贡献是“提供创作工具”,所以可享有邻接权,比如要求使用者注明AI工具名称、获得合理的报酬;使用者的“位”,是设定创作意图、投入创造性劳动、实现创作成果,其核心贡献是“主导创作过程”,所以可享有着作权,比如对AI生成物享有发表、使用、转让的权利。如果是企业组织员工使用公司AI工具创作,属于职务行为,版权则归企业所有,这就是“位责权相统一”。

(教授喝了口水,点击屏幕,切换到AI生成物侵权认定的案例)

聊完归属,我们进入第三个核心问题——侵权认定。这也是实践中最复杂的问题,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AI生成物侵犯他人着作权,比如AI生成的内容与人类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是他人未经许可使用AI生成物,比如抄袭AI绘画、盗用AI文案。大家先说说,第一种情况,该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秦易:教授,从技术角度看,AI生成内容侵犯着作权,本质是训练数据中包含了他人的受保护作品,且AI在生成过程中“借鉴”了这些作品的表达形式。但问题是,AI的训练数据海量,很难追溯具体抄袭了哪部作品,也很难认定“实质性相似”,因为AI是对海量作品的重组,不是简单的复制粘贴。

和蔼教授:秦易点出了侵权认定的两大难点——溯源难和实质性相似认定难。叶寒,你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说说认定侵权的核心标准是什么?即使是AI生成的内容,这个标准是否需要改变?

叶寒:教授,认定着作权侵权的核心标准永远是**“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个标准不会因为AI而改变。首先要认定被侵权作品是否被AI接触过,也就是是否纳入了训练数据;其次要认定AI生成物与被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表达形式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不是思想观念。即使AI是重组,只要其表达形式借鉴了他人作品的核心部分,比如小说的情节脉络、绘画的构图色彩,就构成侵权。

和蔼教授:没错,核心标准不变,这就是法律的“不易”。但针对AI的特殊性,认定方式需要“变易”。比如针对“溯源难”,我们可以要求AI开发者建立训练数据溯源机制,记录训练数据的来源,明确哪些是公版作品、哪些是获得授权的作品、哪些是未获得授权的作品;针对“实质性相似认定难”,可以运用技术手段,比如AI比对系统,对AI生成物和疑似被侵权作品进行内容比对,量化相似程度。同时,这里还要运用心理学的共情原理,侵权认定不仅要看技术比对结果,还要考虑被侵权人的心理感受,比如AI生成物是否导致公众对作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是否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创作利益和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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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黑:教授,那如果AI生成物侵犯了他人着作权,责任该由谁承担?是开发者还是使用者?比如使用者不知道AI训练数据包含未授权作品,导致AI生成内容侵权,使用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和蔼教授:许黑的问题,涉及到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开发者的责任是保证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若开发者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纳入训练数据,导致AI生成内容侵权,开发者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使用者如果是“善意使用”,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AI生成物侵权,且已支付合理报酬,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如果使用者明知AI生成物侵权仍继续使用,或主动要求AI“模仿某作家的风格创作”,则存在过错,应与开发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