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7章 课·法解AI版权:从易经智慧到数字法治的实验班课堂

周游是涉外法治实验班的学生,擅长国际视野下的比较分析:“教授,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倾向于‘使用者权利说’,但要求使用者披露AI创作身份;美国则更关注‘侵权认定’,认为若AI训练数据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且生成内容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侵权。但问题在于,跨境AI应用时,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如何协调?这也是‘涉外法治’与‘数据跨境流动’研究的交叉点。”

教授点头:“周游提到了关键——当前法学热门研究的核心特征是‘跨学科融合’与‘问题导向’。数字与AI法治不是孤立的法律问题,它关联数据法学、知识产权法、国际私法等多个部门法,还需要技术逻辑、心理学认知、哲学伦理的支撑。比如,我们讨论AI是否有‘创作主体性’,本质上是哲学关于‘人是什么’的追问——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具备主观能动性、价值判断与情感体验,这是AI永远无法替代的。”

他话锋一转,触及教育的深层困境:“可惜,当前很多教育模式,正在扼杀这种‘人之为人’的核心特质。我们就像身处一艘撞上AI冰山的泰坦尼克号,船在下沉,所有人还在拼命挤向‘分数’‘排名’的甲板,相互踩踏。法学教育也不例外,有些课堂只讲法条记忆,不讲法理思辨;只练案例分析,不培养人文关怀。结果呢?培养出的是能熟练套用法律条文的‘标准件’,却无法应对AI时代的复杂法律问题——因为他们不懂技术逻辑,不懂人心幽微,不懂天道循环。”

叶寒深有感触:“教授,我之前参加模拟法庭,遇到一起AI换脸视频侵权案。对方律师只纠结‘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却忽略了AI换脸对当事人心理造成的创伤,以及背后的数据安全风险。这让我意识到,法学教育必须打破学科壁垒,就像我们北外联合涉外法治实验班的培养模式,既学法律,又练外语,还要懂跨文化沟通心理学。”

“没错。”教授走到黑板前,写下易经的“三易”:变易、不易、简易。“这‘三易’,正是我们破解AI法律难题、革新法学教育的钥匙。第一,‘变易’——承认技术迭代的必然性,法律规则、教育模式必须随之调整。比如北邮联合智慧法学实验班的‘法律+AI’培养,就是‘变易’的体现,让你们既懂代码,又懂法条,才能回应数字时代的需求。第二,‘不易’——无论技术如何变,法律的正义本质、教育的育人初心不能变。版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创新、尊重劳动,法学教育的核心是培养‘明法理、懂人心、守天道’的法治人才,这是‘不易’之理。第三,‘简易’——化繁为简,抓住核心矛盾。AI法律问题看似复杂,本质还是‘权利与责任’的分配,是‘技术与人’的关系平衡,回归这个核心,就能找到解题思路。”

许黑眉头微蹙:“教授,您说的‘不易’,在实践中很难把握。比如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认定,不同法官有不同标准;而且AI技术发展太快,法律条文的修订永远赶不上技术迭代。这时候,我们该如何坚守‘正义本质’?”

“这就需要心理学的智慧。”教授笑着回应,“心理学研究发现,人类对‘正义’的感知,源于对‘公平’与‘共情’的本能需求。判断AI生成物的版权归属,不仅要看法条,还要看是否符合大众的公平认知;认定侵权,不仅要做技术比对,还要考量对原创者的情感伤害与利益损害。比如之前的《星尘法典》案,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就是因为认可了秦某的创造性劳动投入,契合了‘多劳多得’的公平直觉。”

他话锋一转,引出哲学层面的思考:“从哲学上看,这是‘技术异化’与‘人性坚守’的博弈。海德格尔说,技术是‘座架’,它既揭示世界,也遮蔽世界。AI技术让创作变得高效,却也可能让人类丧失创作的热情与能力;让法律适用更便捷,却也可能让法官沦为‘算法的傀儡’。我们研究数字与AI法治,不是要让法律迎合技术,而是要让技术服从于人性与正义。这也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核心——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法律理论,而是要结合中国的文化传统、社会现实,构建既能回应技术挑战,又符合中国人价值观念的法学体系。”

秦易突然提问:“教授,那在AI法律研究中,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比如,过度保护版权会限制AI技术发展,过度放任又会损害原创者利益。”

“这正是‘轻罪治理’与‘比例原则’的适用场景。”教授解释道,“当前刑事法治研究中的‘轻罪治理’,核心是‘宽严相济’,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调整处罚力度。AI法律问题也一样,我们可以设立‘梯度化’的权利保护体系:对于人类深度参与创作的AI生成物,给予完整版权保护;对于AI自主生成的内容,赋予使用者有限的使用权;对于侵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区分民事赔偿、行政罚款与刑事追责。这种‘中庸之道’,既符合易经‘过犹不及’的智慧,也契合现代法治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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