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7章 课·法解AI版权:从易经智慧到数字法治的实验班课堂

中国政法大学北邮联合智慧法学实验班的一堂特殊课程上,和蔼教授以“生成式AI创作小说引发的版权纠纷”为切入点,带领叶寒、秦易、许黑等学生,探索数字时代法学研究的核心命题——生成式AI生成物的版权归属与侵权认定。课堂不仅聚焦法律条文的适用困境,更融入心理学对“创作主体性”的认知解构、易经“变易与不易”的辩证思维,以及哲学关于“技术异化与人性坚守”的深层追问。当教育陷入“标准化培养”的困境,当AI技术冲击传统法律体系,这堂课成为一场跨越学科边界的思想碰撞:我们如何在技术迭代的“变”中,守住法律正义、人性尊严的“不变”?如何让法学教育摆脱“标准件”生产模式,培养出既能回应技术挑战,又兼具人文温度的法治人才?

正文: “同学们,先看这个案例。”和蔼教授将一份判决书投影在屏幕上,声音温润却带着穿透力,“某网文平台作者秦某,使用生成式AI工具创作了小说《星尘法典》,连载后被另一平台转载。秦某起诉维权,被告却辩称:AI生成内容无人类创作核心,不应受版权保护,且AI训练数据包含海量公版作品,谈不上侵权。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改判部分支持。问题来了——”教授目光扫过端坐的学生,“这起案件背后,藏着当前法学界最热门的研究课题,也是你们未来要面对的实践难题:生成式AI生成物,到底算不算‘作品’?版权该归谁?侵权认定的边界在哪里?”

课堂瞬间活跃起来。坐在前排的秦易率先举手,他是北邮联合智慧法学实验班的理工学霸,带着技术人的严谨:“教授,从技术逻辑看,AI生成内容是算法对训练数据的重组与推演,本质是概率模型的输出,没有人类创作必需的‘思想情感注入’。根据《着作权法》,作品需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AI生成物缺乏主观创作意图,不应被授予版权。”

“秦易的观点代表了主流技术派的立场,但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教授转向右侧的叶寒,“叶寒同学来自法学人才培养改革实验班,擅长从法理基础切入,你怎么看?”

叶寒推了推眼镜,语气沉稳:“教授,《着作权法》的核心是激励创作、保护创新,而非单纯定义‘人类创作’。秦某使用AI工具时,进行了关键词设定、情节框架搭建、风格调校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AI更像是高级‘笔’,而非独立创作者。如果否定这类生成物的版权,会打击人类利用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反而违背着作权法的立法宗旨。这正是当前‘数字与AI法治’研究的核心争议点——技术工具的进化,是否需要法律对‘创作主体’的定义做出适应性调整?”

“说得好。”教授赞许点头,“这就涉及到易经的‘变易’智慧。《易经·系辞传》言:‘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法律体系如同天道运行,既要坚守‘正义、公平’的‘不易’之理,又要应对技术迭代的‘变易’之境。AI技术的出现,正是法律的‘穷’境,必须‘变’才能‘通’。但这种‘变’,不是颠覆本质,而是在坚守核心价值的基础上,拓展适用边界。”

坐在角落的许黑突然开口,他性格内敛,却总能抛出尖锐问题:“教授,那如果AI完全自主生成内容呢?比如我让AI‘自由创作一部关于涉外法治的小说’,全程不干预,生成的作品版权归谁?归AI开发者?使用者?还是公有领域?”

教授微微一笑:“许黑的问题,触及了版权归属的核心——‘利益分配与责任承担’的对应性。心理学中有个‘归因理论’,人们会根据行为的‘控制源’分配权利与责任。人类创作时,既控制创作过程,也承担创作后果,因此享有版权。而AI生成内容的控制源是多元的:开发者设计算法,使用者输入指令,训练数据提供者贡献素材。若将版权归某一方,必然导致利益失衡。”

他顿了顿,继续道:“这让我想到易经‘同人卦’的智慧:‘同人于野,利涉大川。’版权制度的本质,是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实现‘和而不同’。当前法学研究中,有三种主流观点:一是‘使用者权利说’,认为使用者的指令输入与创造性选择是核心,应归使用者;二是‘开发者权利说’,强调算法与训练数据是AI生成的基础,开发者应享有邻接权;三是‘公有领域说’,主张AI生成物无特定创作主体,归入公有领域。你们觉得哪种更符合‘同人’之理?”

“我反对公有领域说!”纪检监察实验班的蒋尘站起身,他自带体制内的严谨气场,“如果AI生成物归入公有,会导致大量低质内容泛滥,冲击原创生态。而且一旦发生侵权,责任主体缺位——AI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还是要人类兜底。这不符合‘权责一致’的法理原则,也违背心理学中的‘责任分散效应’,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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