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永乐年间。
应天府。
秦淮河畔,淮清茶馆。
二楼临窗的方桌旁,几位茶客刚看完天幕,一时间竟无人言语。
窗下,秦淮河水载着画舫灯影缓缓流淌,远处依稀传来集市收摊的吆喝。
身着靛蓝直裰的塾师沈文柏放下茶盏,眉头微蹙:“父亲出资购屋,怎地就变成了小两口的共同财产?于理不合啊……”
旁边做绸缎生意的商贾赵瑞丰啜了口茶,接口道:“沈兄没瞧真切?”
“天幕上说了,签了协议的。”
“搁咱这儿,就相当于立了文书画了押,白纸黑字,官府认的。”
“后世的律法……”沈文柏捻着短须,沉吟半晌,终究摇头叹道,“实在难以评说。”
说它坏?谈不上。
说它好?似也未必。
他心中对比的是《大明律》。
按本朝规矩,女子嫁妆系其私产,和离时可自行带走。
男方所下聘财,归属女方娘家。
若娘家将聘财转予女儿,则并入嫁妆。
和离之时,若是女方过错,尤其是“犯奸、淫佚”这等大过,男方可追回聘财。
若是男方过错乃至无故休妻,则需予女方补偿。
但通常也只是些许财物,从未闻有将男方祖产、房产对半分割之理。
沈文柏捻须沉吟,依照他所熟读的《大明律》推演道:
“我朝律法虽有‘同财共居’之说,然那多指家族共业,或夫妻双方确都出过银钱、立过文书,甚或一方出钱、一方出力,方有‘共’之实。”
“岂有单凭婚书一纸,便将一方祖产尽数算作‘共有’的道理?”
“此等行径,放之我大明,其性质近乎……”
他顿了顿,语气转沉,引经据典道:
“当以‘诈欺’论处才是!”
“《刑律·贼盗》有载:‘凡诈欺官私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若期亲以下相诈欺者,亦依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