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 轩辕人皇也残暴!?

毛亨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他是不会放水的。

尊重对手的最佳方式,便是拼尽全力。

另外。

毛亨虽然嘴上一口一个小辈,实际上他是知晓扶苏身份的,对于帝国长公子,他并无任何轻视之意。

但……

他更加不想自己被旁人给轻视了!

尤其他都已经提前点题了。

也就是公开表明辩论【天人相应】,以始皇于封禅期间,突遇疾风骤雨为切入点。

这显然是毛亨深思熟虑过后的精心选择,专门为大隐隐于朝的许尚所准备。

结果许尚却根本不打算自己上场。

这就让毛亨非常难受。

因为他自诩名望和才识都可称上佳,不至于连跟许尚对弈的资格都没有。

奈何。

现在事实就摆在眼前。

许尚把毛亨看做了扶苏的磨刀石……不屑于亲自出马……

念及此处。

“哼!”

毛亨再度重重的哼了一声!

既然许尚自持辈分,一再托大。

那他就让帝国长公子一败涂地。

届时。

许尚总得出面收拾残局。

“小辈。”

毛亨认真的道:“我们不能为辩而辩,刚刚老夫已经表明了诉求之一。”

“也就是秦皇必须恢复使用天子的封号,【始皇帝】三个字,尽显对于上古皇宗帝祖的不敬。”

“遂,理当废除之!”

……

毛亨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

他竟然提出要让嬴政废除始皇帝的封号。

从今以后。

嬴政只能称自己为秦天子。

亦如前朝的周天子。

随即。

四方百家学仕纷纷开口附和。

“毛公言之有理,始皇帝之名,暗含功盖三皇过五帝,实在太过于傲慢了,也难怪在泰山封禅以后,上苍会给予疾风骤雨的警告!”

“秦天子之名,非常妥当,毛公高论啊!”

“嬴政身为九州共主,又自诩嬴秦乃是上古黄帝血脉,这么一来……岂能不敬三皇五帝?”

“是啊!一边用古之典籍证实自己的血统法理性,一边却又动则携功自傲,甚至于对上古先祖不敬,此为大不敬!”

“始皇帝三字,乃大不孝,大不敬,大不仁,大不义……必须废除之!”

……

一群百家文仕越说越夸张。

最后把孝、敬、仁、义都给搬了出来。

只为抨击嬴政的始皇帝之名。

实乃大谬!

终于。

扶苏再也忍不住,他端正身躯便要进行驳斥……

然而。

毛亨却直接抬手道:“小辈莫急,老夫还有第三条诉求。”

毛亨既然搬出了天人相应,除了要在天子封号的名义上进行争锋。

同时。

他也想要为九州百姓做点实事。

正如方才之所言。

论辩争鸣。

并非纯粹的为辩而辩。

争一时气愤。

没什么意义。

更重要的还是……

不畏强权,为民争利。

此乃先秦大儒的毕生之职份也!

扶苏拱手:“前辈请继续。”

“嗯。”

毛亨点了点头,接着道:“曰王省惟岁,卿士惟月,师尹惟日。岁月日时无易,百谷用成,乂用明,俊民用章,家用平康。”

“如果天子在推行国政方面,倒行逆施,则上苍一整年都会阴晴不定,晦怒不明,进而会使庄稼随时受灾。”

“如果士卿郡守在出任治理地方之时,对于国政层层加码,则上苍晦怒最少会持续一个月。”

“如果基层官吏再各种直面苛责百姓,甚至颐指气使,尽显酷烈,则上苍会持续一整日的坏天气。”

“唯有天子、士卿、官吏都能够推行德政和仁政,使得政治清明,政通人和,尊德尚贤,九州天下才能够太平稳定。”

“上苍也才会赐予雨雪兆丰年,可令五谷丰登也!”

……

毛亨再度搬出了一段【尚书 - 洪范】中的经典。

这几句话把君王、士卿和官吏推行政策,与上苍进行绑定。

强调唯有仁德施政。

方能让老天爷赏饭吃,使得国家蒸蒸日上,来年家家户户都能够创造大丰收。

即:仁政,与农业收成都是互通的。

有道理嘛?

还真有道理。

任何一个国家,只要能够做到政通人和,尊德尚贤,政治清明,正常情况下都能有个好收成。

因此。

把原本就有理所应当的道理,硬与【天人相应】进行牵强附会。

就好比于后世的算命先生。

(某算命先生:小伙子,你命格很特殊,从小到大应该很不容易吧?)

世人行路。

有谁容易?

算命先生最喜欢用万金油的语言,去套路一些心性浅薄之人。

亦如此刻的毛亨,其用无比正确的大道理,论证天人相应的共通性。

“另外,根据阴阳家的五德始终说。”

毛亨转而道:“姬周乃是火德,遂被嬴秦的水德克制,并取代。”

小主,

“那么何为水德呢?谦和卑下,包容万物,至善至仁。”

“反观大秦施行的律法诸事,有哪一条符合水德的属性?”

“徭役繁重,故司法多连坐,百姓人心惶惶,不可终日也!”

“然而,某些谄媚的阴阳方士,却各种宣传秦廷刚毅戾深,事皆决於法,刻削毋仁恩和义……方後合五德之数!”

“也就是嬴秦在推行国政方面,需要强硬且果决,满含暴戾与苛细,严峻冷酷,无需仁爱,无需德惠,更无需任何的温情道义,方能彰显五德演变的规则!”

“这显然都是那些阴阳家方士,在谄媚献君,歪曲正道,迟早必遭天谴!”

“所以,老夫希望秦天子能够依据天人相应,让大秦的国政与律法,都回归仁义正途。”

“首先就得废除掉连坐制,以及一些过于细密苛刻的刑名条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