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7章 易中海伏法

“被告人易中海,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问。

易中海摇摇头:“不申请。”

“好。”审判长看向公诉人,“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孙检察官站起身,拿起一份文件,开始宣读,他声音洪亮,带着不容置疑的威严。

“京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检刑诉字(1963)第47号。被告人易中海,男……”

起诉书详细叙述了案件事实,自1952年1月至1963年1月,何大清每月从保定汇款给易中海,委托其转交何雨柱、何雨水兄妹作为生活费。11年间,何大清共汇款130余次,总额1900余元。但易中海从未将款项转交,也未告知何家兄妹汇款之事,将款项全部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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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易中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何大清提供的汇款存根130余张,有保定第一棉纺织厂出具的证明,有何雨柱、何雨水、白秀英等人的证言,有红星轧钢厂保卫科的侦查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孙检察官顿了顿,声音提高了几分,语气更加严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中海身为工人阶级一员,本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但其利用邻里信任,长期侵吞烈属子女生活费,时间长达11年,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更是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道德,玷污了工人阶级的光荣称号,是工人阶级的败类!”

这几句话像重锤一样砸在法庭上。

旁听席上,何雨柱的拳头握紧了。

何大清低下头,肩膀微微发抖。

雨水咬着嘴唇,眼泪在眼眶里打转。

易中海脸色惨白,嘴唇哆嗦着,想说什么,又说不出来。

孙检察官继续宣读:“被告人易中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他放下起诉书,看向审判长:“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点点头:“被告人易中海,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易中海抬起头,声音颤抖:“我……我有话说。”

“准许。”

“我承认,何大清是寄了钱,我也确实没把钱给柱子他们。”

易中海的语速越来越快:“但一开始,我不是想贪这个钱!真的!何大清走的时候,柱子才十几岁,雨水才几岁,柱子脾气冲,手里有钱肯定乱花。我是怕他不懂事,把钱糟蹋了,所以才帮他保管!”

他看向何雨柱,眼神里带着恳求:“柱子,你想想,你父亲离开后,院里谁对你最好?是不是我?你饿的时候,我没给过你吃的?你衣服破了,我没让一大妈给你补过?我是真心为你们好啊!”

何雨柱冷冷地看着他,没说话。

易中海又转向审判长,声音带着哭腔:“审判长,我承认我后来是糊涂了。时间长了,我就怕,柱子的脾气暴躁,我怕我给他钱,他会闹起来,我是厂里的八级工、是院里的一大爷,我丢不起这个人。那些钱我一分没花啊!我都记着账呢,想着等时机成熟了,我再拿出来给他们……”

“易中海!”孙检察官猛地站起身,“你在侦查阶段可不是这么说的!你说何大清跟寡妇跑了,不要孩子了,这钱就不能随便给何雨柱兄妹,你得让他们饿肚子,才会求你,你才好施加恩惠,控制何雨柱给你养老!现在到了法庭上,你倒成了保管了,你说时机成熟给他们,那我问你,何雨柱已经结婚了,孩子都有了,你为什么还不给他们,你觉得什么时候才是时机成熟?”

他拿起一份笔录,走到审判台前:“审判长,这是被告人在红星轧钢厂保卫科的供述笔录,第三页第七行,他自己亲口说的话,有他的签字和手印。请法庭质证。”

书记员将笔录接过,递给审判长。

审判长看了看,又递给审判员和陪审员。

易中海脸色更加苍白,额头冒出冷汗。

孙检察官走回公诉人席,目光如炬地盯着易中海:“你说你是代为保管?那我问你,何雨柱兄妹饿得去捡垃圾,你为什么不这些钱给他们?何大清写给何雨柱兄妹的信,你为什么不给他们?11年!整整11年!这130多次汇款,你每一次都代为保管?每一次都忘了说?易中海,你自己信吗?”

易中海张了张嘴,说不出话来。

孙检察官转向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所谓代为保管之说,完全是狡辩!长达11年的持续侵吞,每月按时取款,从未有一次告知,从未有一次转交,这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是利用人民群众的善良和信任,进行的系统性的、长期性的欺诈和剥削!”

法庭里鸦雀无声。

旁听席上,阎阜贵低声对刘海中说道:“真没想到啊……平时看着那么正派的一个人……”

刘海中也是脸色很难看,他想起这些年易中海在院里的做派,想起他总是一副德高望重的样子,心里五味杂陈。

许大茂则是一脸兴奋,要不是在法庭上,他几乎要笑出声来。林小燕轻轻碰了碰他,示意他注意场合。

聋老太太闭着眼睛,脸上的皱纹像刀刻一样深。

“审判长,”孙检察官最后说,“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给何雨柱、何雨水兄妹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其截留何大清的家信,更是阻断父子亲情,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创伤。他们本可以靠这些钱吃饱穿暖,安心上学,本可以看着父亲的信,开心的生活,却因为被告人的贪婪,不得不忍受饥饿和歧视。这种伤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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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顿了顿:“在当前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我们更需要弘扬诚实守信、团结互助的社会风气。而被告人的行为,正是对这种风气的严重破坏。如果不严惩,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如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综上,公诉人建议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易中海予以严惩!”

孙检察官坐下,法庭里一片寂静。

审判长看向辩护席:“辩护人,请发表辩护意见。”

李律师站起身,推了推眼镜,神情有些局促。

他拿起准备好的辩护词,开始宣读,声音甚至有些结巴: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作为被告人易中海的指定辩护人,我……我首先对被害人何雨柱、何雨水同志表示同情。他们年幼失去父亲照顾,又长期被侵吞生活费、阻断父子亲情,确实遭受了很大的痛苦。”

他看了看易中海,继续说:“但是,根据庭审调查和我与被告人的交流,我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深重。他最初接收汇款时,确实有代为保管的意图。后来由于……由于种种原因,才逐渐产生了长期占有的想法,这属于临时起意,而非预谋犯罪。”

“而且,”李律师顿了顿,“被告人多年来在院里乐于助人,帮助邻居,在厂里工作认真,技术过硬,多次被评为先进。这说明他本质上不是十恶不赦的人。这次犯罪,有一定的偶然性。”

他翻了一页辩护词:“此外,被告人家属已经表示愿意退赔全部款项,并愿意额外补偿。这说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李律师说完,擦了擦额头的汗,坐下了。

孙检察官立即站起身:“公诉人要求发言。”

“准许。”

“辩护人刚才说,被告人最初有代为保管的意图。”孙检察官冷笑一声,“请问辩护人,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一点?是被告人的口供吗?可他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与当庭陈述完全矛盾!这恰恰说明他在法庭上仍在撒谎、狡辩!”

他走向辩护席,目光直视李律师:“辩护人说被告人乐于助人、工作认真。好,那我问你,一个真正乐于助人的人,会看着邻居的孩子饿肚子,却扣着他们的生活费不给吗?一个真正工作认真的人,会在长达十一年的时间里,每月去邮局取款,却从未想过把这钱交给该给的人吗?”

李律师张了张嘴,无言以对。

孙检察官转向审判台:“审判长,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厂里、院里的所谓好表现,与本案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恰恰相反,他利用这种好名声获取他人信任,进而实施犯罪,性质更加恶劣!”

“至于退赔,”孙检察官加重语气,“这是被告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是悔罪表现,更不是从轻理由!如果侵吞了十一年的钱,最后退出来就可以从轻,那法律的威慑力何在?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何在?”

他最后说:“公诉人坚持认为,对被告人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