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0章 妾与妾的区别

豆腐张气得胡子直翘。

“男的干了那事,也是通奸之罪!”

“切,”王大娘从鼻子里哼出一声,“男的把外头相好的娶回家,当个妾室不就成了?”

“王豆子!那叫纳妾!不是娶妾!”豆腐张声音都高了八度。

“咱《大明律》里的规定,你难道不知道?”

《大明律》明确规定:庶人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一人,违者笞四十!

《大明律》还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

《大明律》对纳妾有明确且严格的限制,远非大家想象的“有权有钱即可”这般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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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众所周知,律法是律法,执行是执行。

主打一个民不举官不究,权贵间默契的互相包庇。

只要不将人正式纳入府籍,外宅私养,如无必要,很少有人拿着这件事抨击对手,因为大家屁股底下都不干净。

并且,妾与妾的地位也有天壤之别,其根源正在于“合法”与否。

在古代多数朝代的礼法体系中,男子私自纳妾属违法行为。

合规的纳妾,须有“母命”或“妻命”,且次序上多为先娶妻后纳妾。

若无母亲之命先行纳妾,则既违法又悖德,为世所不容。

例如汉末简雍,便是奉母命先纳妾后娶妻,方才合规。

这种合法性直接决定了妾室的地位。

经母亲或正妻同意所纳之妾,拥有合法身份,可视为主母的“臣属”,类似宫闱中皇后与嫔妃的关系。

而男子私自收纳的妾室,在法律上则被界定为“奴仆”。

主家对其拥有支配权,可买卖、赠送。

主母甚至无需征得丈夫同意,便可将其作为礼物送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因此,常见有些妾室深受宠爱、地位稳固,有些则被轻易转送。

若私自所纳之妾未威胁到家庭财产继承,如其子不参与分家,或正妻为顾全“家丑”而隐忍,往往相安无事。

可一旦此妾令主母生厌,而丈夫又执意维护,那么主母即便出身普通,也可对其施以惩戒,只要不出人命,官府通常不管。

更可一纸诉状递至公堂,官府惩办此类“乱家法、悖礼制”行为的积极性,往往比正妻还高。

官员包庇的情况虽非绝无仅有,但风险极高。

因这等事若被坐实,冲击的是封建王朝统治的伦常根基,绝非寻常贪赃枉法可比。

惩办起来往往极重,以求震慑天下。

王大娘听他搬出律条,不甘示弱,立刻反唇相讥,两人你来我往。

从《大明律》讲到汉唐旧例,又从纳妾的礼法渊源吵到“民不举官不究”的潜规则。

什么“母命为先”、“妻权允纳”、“私妾如仆”,一套套的竟也说得头头是道。

王大娘与豆腐张皆为元末生人,洪武年间朱元璋诏令天下兴办“社学”时,二人正值学龄。

社学以教化蒙童、宣讲《大明律令》及颂扬皇恩为主。

虽按惯例只收男童,然法无明文禁止女子入学。

恰逢当地社学的一位老夫子性情开明,虽不主动招收女学生,但对王大娘这般有意旁听的女娃娃亦不驱赶,默许其在学堂窗外、檐下聆听。

这位老夫子授课亦不囿于官定课本,常在讲解本朝律法之时,援引比照汉、唐、宋、元历代律令沿革与典故。

闲谈漫话间,将许多律法背后的历史渊源、执行实态与伦理争议一一道来。

豆腐张作为正式生徒,王大娘作为长期旁听者,耳濡目染之下,故而不仅知晓《大明律》条文,对历代法制变迁与礼法纠葛亦颇有了解。

这便成了二人如今能引经据典、争论不休的底气所在。

周围看热闹的街坊早习惯了这场景,这两人一个鳏夫一个寡妇,一个卖豆腐一个卖豆子,自幼同村,吵了半辈子,哪天不拌嘴反倒稀奇。

果然,便有那好事的闲汉挤眉弄眼地起哄:“张豆腐、王豆子!”

“你俩,一个没了婆娘,一个缺了汉子。”

“又是一个村里滚大的泥猴,如今一个卖豆腐,一个卖豆子,摊位还都挨着。”

“这是天定的缘分,干脆凑一家得了!”

“就是就是!”旁人立刻接上,“这就是天造地设,珠联璧合啊!”

“成了亲关起门吵,床头吵架床尾和,省得天天吵得俺们耳朵起茧子!”

“呦,这是吵到床尾,还是打到床尾啊?”

“都一样,都一样,兴许生个卖豆浆的娃娃!”

“哈哈,就怕张老五这身板,床尾还没爬到,就被王大娘撵下床咯!”

豆腐张老脸涨红,朝着起哄的人群“呸”了一口。

“谁瞧得上她!”

“壮得跟头黑熊似的,真要上了床,怕是床都要压塌喽!”

事实证明,永远别跟经历过男女之事、又豁得出去的中年妇人斗嘴皮子,尤其是斗荤腔。

王大娘闻言,不慌不忙,先朝那几个闲汉笑骂了几句更糙的,震得他们缩脖子。

这才扭过头,目光像刷子似的把豆腐张从头到脚刮了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