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1章 胜诉与栗娜的心事

午后的阳光透过哥特式高窗斜射而入,审判长庄严地举起法槌,清脆的敲击声在肃穆的法庭内回荡。

他目光扫过双方律师,声音沉稳如钟:“经法庭调查与质证,本庭对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已形成认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欺诈’定性,”此时审判长已经翻开庭审记录,语气郑重,

“被告浩瀚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辆交付前,已通过短信告知、验收单标注等方式,向原告说明漆面养护与窗帘更换事宜?

虽合同条款中‘特殊配置’表述存在模糊性,但结合行业惯例与双方沟通记录,足以证明其无隐瞒故意。

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词因与录音证据矛盾,不予采信。

故,被告浩瀚汽车销售公司对所售汽车的漆面养护与窗帘更换行为不构成欺诈要件。”

原告席上,当事人面露焦急之色,正欲开口却被代理律师麦飞及时制止。

一旁的廖佳敏主任眉头微蹙,修长的手指若有所思地轻点着案卷。

此时审判长话锋一转:“但需指出,被告在书面文件中未单独列明窗帘更换细节,确属告知程序瑕疵。

此行为虽不构成欺诈,却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充分告知’的规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稳了!林墨与何塞交换了一个会意的眼神,后者眼中闪过一丝胜利的光芒。

“关于赔偿请求,”审判长看向原告席,“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需以‘欺诈’成立为前提,现因欺诈要件不满足,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被告程序瑕疵对原告消费体验造成的影响,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百分之五的补偿金,以及诉讼费用三十一点六万元,用于弥补其合理维权支出。”

他合上记录,最终敲击法槌,本庭当庭宣判如下: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原告高达一千六百五十万元的三倍赔偿诉讼请求。

被告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补偿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二元整。

现在闭庭!请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

这戏剧性的反转令原告车主如遭雷击,呆若木鸡地站在原地。

他原本志在必得的千万赔偿转眼间缩水至区区二十余万,巨大的心理落差让他一时难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