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林墨将一份盖有权威机构红章的报告推至庭前,“不仅有检测报告,
还有原告签字确认的‘配置变更确认书’。只是这份确认书被原告方刻意忽略了。”
他顿了顿,目光扫过原告席,“就在验收单背面,倒数第三行。”
廖佳敏拿起确认书细看,沉默片刻,她突然话锋转向程序:“审判长,被告提交的录音虽能证明口头告知,
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涉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告知,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消费者单独确认。
这份背面的小字,显然不符合‘单独确认’的法定形式!”
“法定形式旨在保障知情权,而非设置文字游戏。”林墨寸步不让,
“原告签字时既未提出异议,使用车辆一个月内也未就窗帘问题投诉,足以证明其对该调整是认可的。
若按原告方逻辑,难道所有合同附件都必须单独打印成册,才算合法?
这显然违背了交易便捷性原则,也超出了法律对‘形式’的合理要求。”
审判长敲下法槌:“双方围绕‘形式合法性’与‘实际认可’的争议,本庭已记录在案。原告律师,是否还有新的辩论点?”
廖佳敏深吸一口气,抛出最后的杀手锏:“我方申请传唤浩瀚汽车的销售总监出庭!
据我方调查,该总监曾在内部会议中说过‘小调整不用特意说,免得客户麻烦’,这句话足以证明被告存在隐瞒的主观故意!”
销售总监到庭时,林墨突然问道:“你所谓的‘小调整’,具体指什么?”
“指不影响车辆核心性能的细微整备,比如轮胎补气、脚垫清洁这类。”销售总监总监答。
林墨继续询问,“那窗帘更换和漆面抛光,是否属于你说的‘小调整’?”
“不属于,”销售总监毫无犹豫的回答,“这类调整我们都会主动说的,会议记录里写了‘需提前告知客户并记录’。”
林墨立刻呈上会议记录原件,与总监的证词严丝合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