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在万历初期进行了一次大改革,其中内容非常之多。
不过对于魏广德来说,他知道的也就是两个,一个是考成法,还有一个是一条鞭法。
看到张居正让人送来的章程就知道,首辅大人这是打算大刀阔斧干一把大的了。
对于张居正的动作,魏广德当然不会阻挠,甚至还很乐意助推一把。
毕竟,他并不清楚张居正具体的改革内容,但是以后世的眼光,都认为张居正的改革对于大明恢复国力来说是卓有成效的。
既然是对的,为什么要反对?
继续看下去,“臣等窃闻尧之命舜曰,询事考言,乃言底可绩。皋陶之论治曰,率作兴事,屡省乃成。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若询事而不考其终,兴事而不加屡省,上无综核之明,人怀苟且之念,虽使尧舜为君,禹皋为佐,亦恐难以底绩而有成也......
言官议建一法,朝廷日“可”,置邮而传之四方,则言官之责已矣,不必其法之果便否也。
部臣议厘一弊,朝廷曰‘可”,置邮而传之四方,则部臣之责已矣,不必其弊之果厘否也。
某罪当提问矣,或碍于请托之私,概从延缓;某事当议处矣,或牵于可否之说,难于报闻......
臣居正当先帝时,曾上《便宜六事》,内《重诏令》一款,亦尝亹亹言之,随该吏部题复,欲各衙门皆立勘合文簿,事下各抚按官,皆明立程限,责令完报,然亦未闻有如期令而以实应者.....
查得《大明会典》内一款,“凡六科每日收到各衙门题奏本状,奉圣旨者,各具奏目,送司礼监交收;又置文簿,陆续编号,开具本状,俱送监交收。”
又一款,“凡各衙门题奏过本状,俱附写文簿,后五日,各衙门具发落日期,赴科注销,过期稽缓者,参奏。”
又一款,“凡在外司、府行门,每年将完销过两京六科行移勘合,填写底簿,送各科收贮,以备查考,钦此。”
及查见行事例,在六科,则上下半年,仍具奏目缴本;在部院,则上下半月,仍具手本,赴科注销......
请自今伊始,申明旧章,凡六部都察院,遇各章奏,或题奉明旨,或复奏钦依,转行各该衙门,俱先酌量道里远近,事情缓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每月终注销......”
魏广德把张居正所拟奏疏反复看了两遍,看到奏疏抬头留白,心头瘙痒之下,提笔在其上书写了奏疏名——《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要说这考成法,其实也算简单,但是对应这个时代来说,还是颇显得有些麻烦。
它的具体做法就是在每个衙门都放三本簿籍,其中一本登记本衙门的事务,作为底册,将一些没有必要考察的公事进行剔除。
然后再造两本一模一样的簿籍,一本放在六科,进行实行一件公务就注销一件,没能按时完成的就交给六科中所对应的科进行处理;另一本在内阁,以备内阁随时检查。
后世公文也有专门的阅示页,一般分成几栏,每名看过公文的官员都要在上面书写意见、签名及留下时间,有的还要特别注明交某某阅览,其实就和考成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只不过后世政府部门分工很细,每一份文件几乎都可以落实到经办人员催问,所以到最后就成了过一道道程序,就是看上面的签名是否完整。
领导都批示同意,文件自然就生效,或是提出上会讨论什么的。
大明朝人浮于事,其实也只是后世的说法,实际上大明朝的官员数量是真不多。
即便补充一批书吏进衙门帮忙,但受制于小政府模式,其实每个衙门的官吏数量也不算多。
本衙门内的公文倒是不会受太大影响,但是跨衙门的公文就很难说了。
考成法把官府要做的事儿记录下来,随时可以追查问责,无疑是提高办事效率的一个办法,特别是对一些敏感公文,各部互相推诿的时候,有这份记录的簿籍就非常容易查找公文下落及执行情况。
张居正死后,阁臣申时行等人以为考成之法,不过催征钱粮、捕获贼犯、提问官员三事其实是有失偏颇的。
以史为鉴,我们后世遇到的事,前人可能已经遇到过了,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说要多读史书的原因。
张居正考成法也是一样,不是无中生有的,也不全是自己的东西,他的考成法也是根据以前的制度改革发展而来。
据《周礼》的记载,周天子会定期巡视各诸侯国,考察每个诸侯的政治业绩,同时还要求诸侯们定期述职。
六国统一以后,秦国制定了《为吏之道》,是专门审查考核职官的一部法律。
到了唐代,考课制度就已经非常完善了,《唐令》中第一编就是“考课令”,而且在唐律中位列第三位的就是关于官员职务犯罪的《职制》篇,可以看出对官员的考课已经法制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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