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为人熟知的清官海瑞所处的明朝来说。
在大明律中有所谓的十恶不赦,其中第一条就是谋反,在封建社会,谋反的是农民阶级,而维护封建统治,镇压农民的反抗,则是立法最主要的目的,清官所执的法,就是这种反对劳动人民的法。
这种法执行的越坚决彻底,越有利于地主阶层,越不利于劳动人民。
“至于所谓公平,不过,是谁都可以说上两句的漂亮话。”
踱步中,陆大古止住脚步,转过身来,倒映着火光的漆黑眼眸对上孙树青和谢大春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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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靠唯物辩证法可以很明白地理解到,那种认为在立法偏私的情况下,还能够公平的法官的想法是愚蠢的。”
“清官论的鼓吹者们则与此相反,他们说,法是被统治者同统治者斗争的结果,它既包括统治阶层的意志,也包括被统治阶层的意志,因此,清官好官依靠皇法惩治贪官污吏,搏击豪强,平反冤狱,就既有利于统治阶层,也有利于人民。”
事实果真如此吗?
恰恰相反。
先看所谓天子犯法,庶民同罪。
历史上不但根本没有这回事,就连民告官,奴仆告主人也是犯法的。
至于这句话的出处《商君列传》,原话讲的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个王子,说的就是后来的秦惠文王赢驷,可商鞅也并没有真正处罚赢驷,只是处罚了赢驷的老师,对其用劓刑。
而他最后的下场,众所周知,是车裂。
再看“惩治贪官”,谁都知道,在封建社会里,“升官发财”是普遍现象。
朝廷口口声声惩办贪官,而贪官却愈来愈多,这是由封建制度的本质决定了的。
诚然,史书上有过所谓“惩治贪官”的记载,但那或是统治阶级内部勾心斗角,或是某些官吏的贪污行为激起人民反抗,以致威胁到封建王朝的生死存亡时,被推出来的替罪羊。
这绝不是出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本意。
相反,即使在不得已必须“惩治”的情况下,统治者也还总是想法予以开脱。
譬如《明史·刑法志》就明白写了:“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辱命,以俸赎罪”,“有财者,悉幸免”。
就是靠着这样的法。
无数虫豸得以大肆攫取不义之财,飞黄腾达、扶摇直上,欺男霸女、为所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