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没有第三方证明,但是我有别的证据。”张文峰说。
“别的证据?”审判长疑惑地皱皱眉。
“对,那个应该算证据。”张文峰侧了侧身,手指公诉人席说,“进入看守所的第二天,我就向驻所检察官提出了控告,说我在侦查阶段遭受了刑讯逼供。”
“有这回事儿?”显然这大大出乎了审判长的意料,他又与身旁的人耳语一番,看着张文峰说道,“那你具体说说。”
张文峰扭头和杨毅交换了个眼神,接着说道,“是这样,我是1月27号被送到看守所的,28号就递交了第一份控告书。29号早晨,我们开晨会的时候,在三管区教室门口,检察官当着两名管教和上百名在押人员的面对我手腕、膝盖、脚上的伤情进行拍照,来固定证据,当时他们一共拍了四张照片。”
旁听席的众人又是交头接耳,审判长顾不上维持秩序,不停地和身旁的人商讨着,隔了一会儿才敲敲法槌,把视线转向公诉人席问道,“公诉人,关于被告人提到的曾在看守所向检察院提出控告一事,你们了解吗?“
“这个——”公诉人略显尴尬,但又不能不回答,只能咬着牙说,“我现在不了解,需要庭后落实一下。”
听到“庭后”两个字,杨毅马上高高举起了手,他的动作吸引了众人的目光。
审判长也注意到杨毅的举动,他不耐烦地皱了皱眉,对杨毅说,“辩护人,现在法庭调查刚刚开始,还没轮到你发言呢。”
杨毅吁了口气,放下举起的手臂,说道,“审判长,我认为现在非常有必要申请发言。”
审判长迟疑一下,问道,“你想说什么?”
杨毅把双手压在桌子上,缓缓站了起来,他强忍着没把视线转向旁听席,而是直直看着审判长,让自己看起来极为谦逊。“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刚才我们都听到了我的当事人提及的刑讯逼供。他的陈述以及手腕上伤痕的展示,都足以让大家产生合理的怀疑,即本案在侦察阶段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的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胁迫、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应首先调查清楚本案是否存在上述情形,特别是刑讯逼供的情形。”
旁听席议论声再起,大家都清楚,没有任何法庭敢拒绝这样的建议。果然,审判长又和两侧的审判员商议。
“刚才被告人已经提及,在看守所内,他即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有关控告。事实上,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本辩护人也代表被告人,向检察院再一次提出控告,当时,检察院签署了回执。但遗憾的是,这两次控告,在卷内都没有得到体现。因此,本辩护人当庭再次代表被告人,向法庭提出控告,”说完,他拿出一份控告材料,离席走向书记员,“请法庭接受控告材料,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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