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丧权辱国的停战协议

《塘沽协定》于下:

一、国民军队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倭寇军为证实第一项的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进行监察国民政府方面对此应加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三、倭寇军如证实国民军业已遵守第一项规定时,不再越过上述国民军的撤退线继续进行追击,并自动回到大致大城一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区内的治安维持,由民国方面警察机关担任,上述警察机关,不可利用刺激倭军感情的武力团体

五、本协定盖印后,即发生效力

作为以上证据,两代表于此签名盖樱

昭和八年五月三十一

关东军代表冈村宁次

华北民国军代表熊斌

恶心至极!塘沽协定等于民国政府默认伪满洲国和倭寇占领热河合法,也丧失了部分华北主权。所以协定签字后,淮市民国政府不敢公开,但仍然被透露并受到广泛的抨击,最终民国方面公布时删掉第三条中的"大致"和第四条中"上述警察机关,不可利用刺激倭军感情的武力团体。"一句。

还是受到19路军、东北军、华北军通电反对。

6月2日,淮市国防会议上被指证签定这个协定是"违法擅权",汪精卫出面"承担责任",当了替罪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