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为领导应该警觉到管理的复杂性,责令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必要规避防范措施;
3、作为项目具体管理部门也应引起重视,按管理权限适度介入管控机制,规范程序和流程,确保管理到位;
4、过程监管缺失,甚至无人过问,放任自流,丧失了实施管控职能;
5、施工期间,工程款直接打入指派方,公司提供发票,此状况公司未有说法和采取必要约束手段,任由发展;
6、如果公司根据建设单位拨款问题提出意见或可改变事情的走向,如果建设单位坚持付款方式,东方集团须与其签订必要性协议,提出施工方系建设单位指派,且直接拨款给他,出现质量,经济等问题与总包无关,形成三方协议确认后,便等同于为自己维权留下了伏笔;
7、项目管理部门无论何种情况,都应对公司全部的承建工程实施全程掌控,即便建设单位指派的亦应一并兼顾到,而不应不管不问,有视无睹;
8、但凡管理部门留意一下,便可避免不测事端的发生,也可有所控制和规避,然而就在所有人的眼皮底下潜藏着惊天憾地的隐患,无动于衷到渎职的程度,实在令人痛心。
到了后期,事情露出马脚,一切都晚了。
据了解,东方集团曾经与建设单位做过交涉,但对方表示已经拨款给了夏某,并指责施工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还开具了发票,这相当于默认了这种情况。
此外,他们还指出这并不是第一次发生类似的事情,如果有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那就是东方集团管理不善造成的,因为作为总包方应该对工程进行有效的全程管控。
如果东方集团无法管好或者不管好这个项目,那么责任就在于总包方。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这件事情之后,由于死者欠下了巨额欠款,许多债权人都无法收回欠款,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将我们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可靠消息,死者不仅借了大量的高利贷,而且生活奢侈无度,导致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更糟糕的是,他甚至被放高利贷的人控制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