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带来的恶劣影响极其深远,甚至有人说“崖山之后再无华夏”。
元朝对于汉人的统治和压迫也是极为残酷的。
元廷以国内不同种族实行森严的等级制度。
第一等自然是蒙古人,他们在政治、法律、经济等诸多方面享有最高特权,是元朝统治阶层的核心部分。
第二等是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
因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并帮助蒙古对外征战扩张领土的种族,所以在政治上,他们能够担任许多重要官职,辅助蒙古人进行统治。
在科举和官员选拔方面,他们也比汉人和南方汉人有更多机会。
第三等是北方汉人、契丹族以及女真族。
虽然在被征服过程中进行过抵抗,但因为早于南宋被征服,所以被划归三等人。
他们在政治上很难担任高级官职,在法律上也受到不平等对待。
最低等的四等人便是南宋统治区域内的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
因为抵抗最为激烈,与南宋作战蒙古人付出的时间和代价也最大,所以将他们划归为最低的等级。
如此划分很大程度上也是蒙古人为了维护统治需要,汉人的人口占比过高,蕴含的反抗实力也最强。
所以制造民族间的差异和矛盾,以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将北方汉人和南方汉人从等级方面分割开,人为制造民族割裂。
作为最高等级的蒙古人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拥有最高特权。
他们可以任意殴打汉人,汉人还不得还手,如若还手不被蒙古人直接围殴致死,也会被法律处以极刑。
如果杀死汉人,也只需上缴烧埋银罚款,无需偿命。
并且在战争中大量被俘的汉人和金人都成了蒙古人的驱口。
汉人平民因债务或犯罪等原因也会沦为驱口。
元朝法律规定“驱口与钱物同”,可以随意买卖。
驱口既要向奴隶主交租,又要向元廷纳税,随意打杀驱口的惩罚只与私自宰杀牛马等同。
有野史记载,汉族姑娘成亲之前,还必须要被蒙古人睡上三天,名义上为蒙古人拥有汉人姑娘的初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