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转念一想,这都是他们自己认为,随便你们怎么认为,不管是在法律上,还从事实依据上,都是不可能成立的。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法律法规的相关条例的规定:
诉讼期超过了二十年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当事人仍有起诉的权利,法院也会受理。但是,法院不再保护当事人的该项民事权益,即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
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法院将不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过,如果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履行义务,比如还款,那么权利人仍有权接受,并且义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根据以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凡是有点法律的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张蕊家的房屋问题,完全就不存在问题。
都是四十多年前的房屋财产分割事件,但凡有点头脑或者是法律常识的都不可能这么去认为,连去想的意识都不会存在。
可是,在这个知识教育还发展的时代,三叔家就这么去想了,二叔家也这么去挑拨了。